武汉名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大兴蜂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食品召回及退换货制度的规定
各地经销商: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8号令精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保证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及系列蜂产品的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食品、保健食品、蜂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保健食品及蜂产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产品在生产时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 建立主动召回制度,经销商在收到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相关产品后,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向公司书面报告,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应无条件召回不合格产品,通过退换货或修正消费说明书等方式解决问题。退换货的时间自经销商收到产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六条 食品属特殊商品,若非产品质量问题,而因经销商运输、仓储或营销不当造成产品积压或污染变质,本公司一概不予退换货。
第七条 本公司已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及相关管理制度,建立产品召回管理系统、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产品召回信息并对不合格原料、中间体及不合格产品建立管理及报废处理系统。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名盛生物及大兴蜂业两个公司负责解释。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